1. 回收。1951年,依据中央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指示,对麻袋用麻由用麻单位组织联购,实行统一回收和拨配。浙江由纺织、农业、供销社、人民银行等单位组成“麻袋用麻联购指导委员会”,在省财经委员会领导下,负责联购业务的政策指导。规定凡参加联购的单位均不能自购。不参加联购的单位,可向联购处购买麻袋用麻;在市场回收时,需要遵守联购处所订牌价、规格,不能抬价压价。1954年,全省黄红麻由黄麻提供处委托供销社统一回收,规定在主产区任何公私厂家不能直接向农民回收。1957年开始,黄红麻列为国家统一回收的二类产品,国家指定供销社统一回收,统一分配。其他公、私单位和 ......